环球热文:“灵芝炖汤”“西洋参入菜”类投诉举报如何处置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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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接到对餐饮服务场所提供“灵芝炖汤”“西洋参入菜”等类似添加中药材的消费投诉举报后,该如何处置呢?笔者结合基层执法实际,将自己一些浅显的看法进行梳理,希望能为遇到同类投诉的执法同行提供参考借鉴。查询目录名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10日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卫健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目录。 现阶段,对投诉举报涉及的涉嫌违法添加的物质可以对照2022年10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的答复,掌握五类名单。结合答复内容,笔者还有两条补充内容如下: (一)2019年新增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西红花,又称番红花,在香辛料和调味品中又称藏红花。 (二)2012年公示的86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名单中的橘皮与陈皮为同一物质。非禁用物质可附条件用于餐饮服务环节依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所列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消费环节);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食用安全性。虽然2021年1月8日国家卫健委废止了前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但是并不影响《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适用于餐饮服务的效力。 然而,非禁用物质可用于餐饮服务,也并不代表经营者就没有涉嫌违法行为,还需要结合现场监督检查综合判断。监管检查的注意事项一是查来源判断。要对投诉举报提及的物质对照名单进行初步判定,同时检查索证索票和具体经营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前述西洋参为例,分别被列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明确不是普通食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名单中,到底餐饮服务可否添加西洋参呢?笔者认为,首先以前述文件为准,西洋参是可作为普通食品的物质,西洋参列在2018年新增9种的名单里。2018年新增的党参、天麻等9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名单比较特殊,采用了省级认定,试点的方式,也就是说需要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具体文件依据,确定是否可以在本地区使用以及使用的范围。比如依据《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广西地区可以就2018年新增9种中的铁皮石斛、灵芝和杜仲叶进行使用。其次,还要看索证索票情况。如所购原料为中药饮片等,则应按照《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查处。最后,在对照名单时还要注意具体实物,如明确为普通食品的玫瑰花是指“重瓣红玫瑰”,而不是其他玫瑰花。 二是查现场判断。要现场查看确保食用安全性的用法、用量,查看是否有治疗疾病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其他违法行为。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李林 衣智聪